
2011年全國兩會報道:“基本有法可依”后須重點解決有法不依
2011年3月10日上午,北京人民大會堂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向近3000名全國人大代表宣布: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。國家經濟建設、政治建設、文化建設、社會建設以及生態(tài)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。
這宣告,中國已在根本上實現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歷史性轉變,各項事業(yè)發(fā)展步入法制化軌道。這也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新起點。專家認為,在實現“有法可依”后,還要堅決做到“有法必依、執(zhí)法必嚴、違法必究”。
本報記者龍源 北京報道
立法之路 “憲法就像樹干,有七條主枝”
伴隨新中國政權的建立,1954年,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正式頒布。此后三年,國家迅速制定、頒布了近1000件法律、法令和法規(guī),刑法、民法等基本法律相繼起草出臺。
十年浩劫,我國法制建設受到嚴重破壞。“1979年我成為一名律師,那時候國家僅有憲法、婚姻法、刑法、刑訴法等6部法律,法條加起來不到一千條!睂τ诋敃r無法可依的狀態(tài),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記憶猶新。
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,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全會公報,將民主法治建設提到嶄新的高度,“十六字”方略的提出,意味著社會主義法制正式提上議事日程。
物權法、勞動合同法、職業(yè)病防治法、食品安全法……一批社會法充分彰顯了“以人為本、立法為民”。目前,包括現行憲法在內,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39件,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(guī)690多件,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(guī)8600多件。
昨日下午,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記者會上,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、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打了一個比方,“如果把國家法律體系比喻成一顆大樹,憲法就像樹干,在樹干上有七條主枝,憲法相關法、民法商法、行政法等七個法律部門就是主枝,主枝上有許多旁枝和葉子,這就是行政法規(guī)和地方性法規(guī)。在這個樹上掛滿了累累的果子,每一個果子都代表著一個國家的一項制度!
如今,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地方性法規(guī)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(guī)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,成為“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”。
執(zhí)法難點 仍存在有法不依、權大于法現象
在總體上解決有法可依問題的情況下,有法必依、執(zhí)法必嚴、違法必究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、更加緊迫。
“法律體系形成后,如果說有什么明顯變化的話,那就是法治建設的主要任務發(fā)生轉移,即轉移到‘有法必依’或者說法律實施上!毙祜@明說。
一個法治社會,立法、執(zhí)法、司法和守法是一個有機整體。但不容忽視的是,一些地方和部門仍然存在有法不依、執(zhí)法不嚴、違法不究的現象。
法治的效力,源于至高無上的權威。法律的生命,在于不折不扣的實施。堅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,是維護法律尊嚴的重要手段。
一方面,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設。“建設法治政府,必須下決心推進依法行政。要通過進一步規(guī)范行政執(zhí)法的主體、行為和程序,提高執(zhí)法水平和執(zhí)法質量,保障法律在國家管理過程中發(fā)揮積極作用!辈芸堤┪瘑T建議。另一方面,國家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、檢察權,維護社會公平正義。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。在社會對司法保證公平正義的期盼日益強烈的今天,國家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責任重大。
沒有監(jiān)督,權力容易滋生腐敗。沒有監(jiān)督,法律難以有效實施。實踐經驗表明,只有把監(jiān)督與問責制度建立起來,才能保證法律實施的公開、公正。
修改法律 順應民意促進社會和諧
本屆人大立法還有一個引人注目之處,即把修改法律放在同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。
修改預算法、職業(yè)病防治法,制定精神衛(wèi)生法、行政強制法……10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明確了2011年的立法工作重點。
我國于1994年頒布實施了預算法。15年來,隨著經濟社會的發(fā)展,預算法逐漸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。在一些政府部門已公布的預算中,老百姓高度關注的“公車消費、公費出國、公務接待費”等信息仍難覓蹤影。預算法修改,將規(guī)定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都要納入預算,并應增加對違反預算法規(guī)定的情形和處理的原則。
現行職業(yè)病防治法于2002年起實施,但在執(zhí)行中仍然存在突出問題,給職業(yè)病診斷設置了“門檻”,也是導致類似張海超這樣的農民工鑒定無門的直接原因。
修改法律,最典型的案例是8年前的“孫志剛事件”。當時,《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》等報道,在社會上產生巨大反響,最終促成實施20多年的《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》的廢除和《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》的出臺。
一些代表委員表示,抓緊修改與經濟社會發(fā)展不相適應的法律,及時制定對推動科學發(fā)展、促進社會和諧有重要意義的法律,仍是一項艱巨的任務。
開門立法 良性互動體現“以人為本”
2008年10月1日,《湖南省行政程序規(guī)定》正式施行。這也標志開門立法的“湖南模式”正式形成,這一舉措開全國先河。
事實上,湖南的“開門立法”,與最高立法機關所追求的“科學立法、民主立法”是一脈相承的。
2007年3月16日,物權法審議通過。2005年7月,該法律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,因此更具有立法的標本意義,體現出我國法制建設進程中的開放性。
2008年4月,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作出決定:此后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,一般都予以全文公開,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。此后,食品安全法、消防法、水土保持法、防震減災法、社會保險法、車船稅法……數十部法律草案無一例外,都向社會公布、征求意見。
2011年2月25日,車船稅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。這部法律與初審的方案相比,能每年為9000萬車主減少車船稅負30億元。這一對原草案的大幅調整與“開門立法”和隨之而來的大量網友意見密切相關。
在一次次良性的互動中,政府、立法機關和老百姓都在進一步強化共識: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動態(tài)的、開放的、發(fā)展的,需要適應客觀條件的發(fā)展變化而不斷加以完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