望謨法院:孩子在校遭受人身損害 學校應擔責
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,黔西南州望謨縣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。由于被告某中心小學因未盡到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,因此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;由于楊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因此其侵權行為應由其監(jiān)護承擔賠償責任。
張某與楊某系某中心小學學生。2012年9月26日14時20分許,楊某從教學樓樓梯扶手滑下時,將張某撞倒在地。經醫(yī)院診斷,張某左肱骨外上骨撕裂性骨折。張某監(jiān)護人認為,楊某對此事故負有主要責任,應承擔賠償責任;某中心小學因管理不力,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遂將楊某及某中心小學訴至法院,請求二被告賠償原告張某的醫(yī)療費,以及因原告住院而造成其監(jiān)護人的各種損失共計5000元。
案件審理過程中,經法院查明,在張某摔傷的事故中,楊某與某中心小學均存在一定過錯!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,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監(jiān)護人承擔侵權責任。第四十條規(guī)定,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、學;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、生活期間,受到幼兒園、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,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;幼兒園、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7條規(guī)定,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、管理、保護義務的學校、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,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,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,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。本案中,由于楊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因此楊某的侵權行為應由其監(jiān)護承擔責任;由于被告某中心小學未盡到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,因此應承擔過錯的補充賠償責任。經承辦法官對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向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明后,被告某中心小學自愿補充賠償原告3500元。被告楊某的監(jiān)護人自愿賠償原告1500元。(韋臘梅報道)

- 望謨將同步小康創(chuàng)建納入年度目標績效考核 2013-12-26 10:41:10
- 加大執(zhí)行工作力度 貞豐法院全力破解“執(zhí)行難” 2013-12-26 10:28:37
- 望謨一駕駛員挪用資金被判刑3年 2013-12-26 08:42:57
- 望謨1駕駛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資金被判刑3年 2013-12-26 08:36:14
- 男子搶劫6元錢并施暴毆打被害人 一審被判刑4年 2013-12-26 08:27:43
- 望謨一駕駛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資金被判刑三年 2013-12-26 08:19:54
- 叔姑侵占死亡賠償金67萬 被訴后法院調解返還 2013-12-26 07:50:33
- 望謨縣一村民偷盜他人工程用品又盜取摩托車運臟 途 2013-12-25 15:51:17
頻道推薦
共有0條評論